原告李某由第三人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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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虚假宣传拿到房产证后是否还能】
法律主观:
开发商虚假宣传怎么办,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吗【案情简介】2011年3月初,李某前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中心看房,售楼员向其作了关于楼盘优势的介绍,重点说明2栋12楼以上为湖景房,同时向李某赠送了楼盘宣传单及室内平面图。李某经反复权衡,于同年3月7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2栋2单元16B室。房屋总价100.12万元,首付款30.036万元,维修基金1.0012万元,交房日期为2011年8月底。交房日期届满,李某前往收房时,发现其所购买的2栋前新建了一栋31层的高楼,完全遮挡了室内看湖的视线。为此,李某拒绝收房,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判决】2012年10月22日,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李某交纳的首付款30.036万元,房屋维修基金1.0012万元;三、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0.0626万元。【法律解读】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应当按照宣传的承诺承担合同责任问题,首先应分析约定责任与法定责任。开发商承担约定责任,前提是合同对于宣传中的承诺有约定;但当合同对于宣传中的许多承诺没有约定时,开发商所做的宣传是否是合同条款或组成部分则很关键。按照《民法典》原理,如果是要约,宣传广告的内容就应当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广告宣传内容不具有相当于合同上的约束力,购房者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一般性的宣传广告只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如果在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中有关承诺,如关于装修、小区配套设施、房屋设计等方面的描绘和承诺是符合要约的前述特点时,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有合同违约金之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购房有损失,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虚假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已经从根本上影响到房屋的使用,则开发商在此构成了根本违约,购房者就有权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如开发商对房屋的虚假宣传不构成要约,开发商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仍然不能解脱民事责任,即法定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购房者因受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当然构成欺诈。对此,购房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起诉或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购房合同;二是诉讼或仲裁请求主张变更合同内容,如根据虚假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交付房屋不一致的情况请求酌减合同价款。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只要能证明开发商有虚假宣传的行为存在,购房者就能寻求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开发商作为对于其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就脱不了干系。如果你需要律师的帮助,可以在线咨询。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公司购买的车位交房产税吗】
法律主观:
房地产公司会计小王前两天接到税务部门的电话,要求他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地下车位的房产税。小王非常困惑: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销售车位为什么要缴纳房产税?下面我们和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带着这一疑问,小王咨询了有关税务人员。原来小王所在的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规模较大,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建造专门的人防工程,公司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其他区域设计建造了地下车位。房地产公司对这些地下车位没有产权,买家不能办理产权证。在销售这些车位时,公司一直使用《地下车位销售合同》。合同注明:“买受人所购地下停车位部分位于园区人防工程内,买受人购买的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非所有权。停车位使用期限同土地使用证年限。如国家相关法律有其他规定,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企业销售位于人防工程内、不能单独办理产权证的车位,使用租赁业发票,不能向买受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地产公司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向买家开具了服务业——租赁业发票,一次性收取了与售价相当的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对此项业务,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销售合同,但实质上是租赁合同,应该按租赁业务对待。公司收取相当于全部价款的款项,视同一次性收取20年的租金,需要分摊计算每年的租金额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如公司2014年7月签订合同收取李某车位款18万元。那么公司2014年应缴纳5个月租金的房产税,税款金额为180000÷20÷12×5×12%=450元;2015年应缴纳房产税180000÷20×12%=1080元,直到缴满20年为止。如果中间企业注销应将剩余未缴税的租金一次性计算缴纳完毕。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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