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_公司起名要求

来源:免费取名网 2021-10-28 09:57:57

公司起名要求有哪些?一个公司的名字是好是坏,对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好的名字给人的印象更深,但是起名字不是随便想起的,有一定的要求。那么,公司名称的要求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以下,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公司名称的要求是什么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2、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反映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大小或商号、行号、行业或经营特征的字体、公司组织形式。大小必须至少包含两个字符。

3、除依照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不得包含其他法人的名称。外资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名字刻字。

4、全国性公司、国务地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批准后,名称可以使用“”、“中华”,也可以冠以“国际”、“全国”、“”等文字。其他公司除王府井百货公司等历史悠久的知名店名和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应冠以公司所在地的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将“北京”、“天山”等地名作为字号;但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北京市”等不得为公司字号。

5、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公司起名与法人测试取名,并依法登记。

6、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诈和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包括政党名称、党政军机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等。公司的名称不得与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区域内登记的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7、公司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文字,代表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使用“实业”文字的公司公司起名与法人测试,应当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8、使用“总公司”名称时,该公司必须设立三个以上被称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公司的名称前必须冠以所属公司的名称。

9、公司名称可以有简称或外语系简称,并在公司章程中注明。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冠以“”、“中华”、“”、“全国”、“”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公司起名与法人测试,并报国务地批准。国务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华”、“全国”、“”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字样。

第十三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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