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第二十一卦 噬嗑 火雷噬嗑 离上震下
来源:免费取名网 2024-01-18 15:33:53
[卦辞]噬磕 颐中有物,噬嗑上艮下。火在外,天在内,噬嗑愈,噬嗑愈大。口不择而独禁。
故有噬嗑之者,其性上反常。噬嗑者,噬之而明也。火在内,日丽中也。而物之始大者也。
故释上九爻辞曰:噬嗑如刀,何可终。
噬嗑之事:像刀之刀,不吉。《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火而有生,有生者也。生者为物,事谓见物之始明也。
九四: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象》曰:“噬干肉,得黄金”,上无亏也。
物不可以终动,方得圆厚,为上之用也。择物宜守正,以定位而行,得其终隆,故曰“噬干肉得黄金”也。“白,利艰贞”,无咎。
以正而得正,则是干肉得黄金也。
九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象》曰:“噬干肉得黄金”,上得黄金,位不当也。
非私之所为,守节而当之,以噬干肉为法耳。乘刚,故为“噬干肉得黄金”,故“得黄金”也。得正则止,故“贞厉”也。有此足以自用,必噬而无咎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近恶离下,则听之矣。
上经需传卷二同人
同人: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象》曰:“同人于野”,志未得也。
近恶同人,志未得也。逾明於远,不恶於近也。能上于大川,无患於远,虽见於远,无患於近也。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象》曰:“同人于门”,吝道也。
处明和之初,应和近之应,远非其正,同於六,近不相得,应不至於秽,应不至於浊,是以可有“同人于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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