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名称举例(精选6篇)

来源:免费取名网 2020-09-27 11:08:07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xxxx股权管理中心篇一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xxxx 股权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暂 定名) 出资额:万元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业务,为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业务。 经营期限:本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成立,合伙经营期限七年。 本公司拟出资万元参与 xxxx 股权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的设立,首期认缴额为 万元,约占该有限合伙企业总出资 额的10%,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为该合伙企业的有 限合伙人。 aaa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首 期认缴额为 3,500 万元,约占该有限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5%,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北京北方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缴出资额不超过万元,首期认缴额为 万元,约占该有限合伙企业总出资额 的1%,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1、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北京北方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 2、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由普通合伙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 3、管理费:普通合伙人将每年向本合伙企业收取实际管理的基金规模的2%作为基金管理费。

4、利润分配:单一项目年收益率超过8%,普通合伙人向 本合伙企业按单个项目的全部投资净收益提取 20%的超额 收益;单一项目年收益率未超过8%,不提取超额收益。 5、基金汇总清算:基金所有项目退出后进行汇总清算,如果全体合伙人累计获得收益按照年化收益率未达到 8%,那 么普通合伙人应以其预先提取的超额收益补足,但以其获得 的全部超额收益为限。 6、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按出资比例承担有限义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单个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或本金亏 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 的债务,应先以本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名称 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和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新入伙的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即成为合伙企业名称的合伙人。 住所:;证明身份号码: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 万元。 三、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四、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 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五、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 一份。本协议经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新合伙人签名:原合伙人签名: 注:1、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 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名称 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和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万元转让给(新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举例,经修改合伙企业名称的合伙协议后,(新合伙人)即成为合伙企业名称的合伙人。 住所:;证明身份号码: 受让财产份额的出资方式:计人民币 万元。 三、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四、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 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五、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 一份。本协议经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新合伙人签名:原合伙人签名: 注:1、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 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以保证 事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含信息 从业人员投资者、雇工人数投资者 原有身份情况(填写相应人数)退辞职人员 离休人员退休人员 停薪留职 个体工商户经 项目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合伙人姓名 及其住所 执行人 姓名及其 经营年限申请执照副本书 备注 万元人民币10 经营期限执照 注册号 有效期 核准日期 11 执照副本数副本编号 证件类型 发执照人姓名 日期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篇四12 《合伙企业法》新增了有限合伙制度,丰富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它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上海马XX 律师解答:关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及 共同点以 2006 月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准,简单来说,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 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等。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企业是指 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 立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在概念上的异同13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有以下显著特征: 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 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 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 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 3,普通合伙企业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股合伙企业除外),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则被划分为两部 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14 3,两种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未作规定。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 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有限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50 一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1 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15 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 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 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 伙人相互转变的程序。 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按期足额出资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 人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应该算作登记事项的不同点】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些 人的组成不受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 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都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物(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物。 五、(普通)合伙人在执行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17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若普通合伙人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企 业进行交易,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18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 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的除外。

1,当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下不作区分】的自有财产不能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 的债务的时候,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普通或者合伙)合伙 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 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为该合伙人banli退伙结算,或者banli削减该合伙人相 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19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2,普通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也相同。3, 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1,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 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同点: 入伙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新合伙人(指的是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 不同点: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自然退伙2法定退伙】相同 相同点:1,普通合伙人退 20 伙的原因【 3,关于财产份额的继承,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者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 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 的资格【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退伙后要对合伙企业既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退伙结算的规定与程序相同 1,有限合伙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依法被 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 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 合伙人退伙。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 责任。 即:1,《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 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1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海马XX 律师解答:关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及 共同点以 2006 月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准,简单来说,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 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等。 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22 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 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 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 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别指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 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 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 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取名,有明确的界定。

在立法的过程中, 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别指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 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 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 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 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 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 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 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 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 有关的法律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23 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举例,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 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 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 可的范围。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 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 意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 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 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 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 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 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 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 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 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24 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 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 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 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 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 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 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 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 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 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 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 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 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 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 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供 产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 25 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 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 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 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 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 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 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 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 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 1.提出设立申请。可以是投资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取何种方式由投 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

主要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由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执行,除了必要的具体要求外,不应 再有过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要申请人提供 出资的验资证明,经研究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申 请出资,又无最低的出资限额,加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26 因此,由他人出具验资证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设立登记 中不必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也不必作这样的规定。 3.登记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登记,如果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时则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这样规定使登记程序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 益,也可促使登记机关慎重处理登记事宜。 4.发给营业执照。这是标志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也是这个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的 法律凭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经营 活动则是不允许的。 5.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都应依法banli登记手续,使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处于有秩序的行政管理之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这里的财产既包括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财产,也包括独资企业 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机器、厂房等有形财产,还 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其合法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投资人,所以 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完整的和充分的支配权与控制权, 27 它可以将财产的某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业转 让给他人。同时,当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以继承法 的规定对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是:在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如 果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财产 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4、总结个人企业法中关于转让和继承的相关规定。个人 独资企业依法转让、继承时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 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但是《个人独 资企业法》第26 条、第27 条规定的法定清算和自愿清算情 形不包括企业被转让和被继承,即是说企业被转让或被继承 后是不需要进行清算的。那么被转让或被继承后企业债务如 何承担?按照法人企业承担债务的基本原理,企业债务是跟 随企业财产的,企业财产不灭失,企业法律人格不消亡,企 业始终要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但此时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 产已经发生了转让,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对价,企业投资人也 发生了变化,再让受让人承担原企业的债务等于加重受让人 28 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尚未有法律条 文直接规定,只能根据法理来判断。笔者认为正确的处理方 法是:一、企业发生转让时,原企业产生的债务直接由原企 业投资人承担责任;现企业产生的债务由现企业和现企业的 投资人承担责任;二、企业发生继承时,按《继承法意见》第 62 条的规定处理,即是法定继承优先以继承财产为限对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第二顺序以继承财产为 限按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比较分析董事、CEO、高管、总经理、董事长等称谓的内涵及对应的职权。 (1)董事长:董事长的英文是Chairman (准确的说是 Chairman Board)。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属 于公司雇员的范畴。 是仅次于CEO 的公司第二号行政负责人,一般在集团公 司才使用的称呼。 同时CEO 也可以指首席体验官(Chief Experience 29 Officer)。 在一般的中小企业,总经理通常就是整个组织里职务最高的管理者与负责人。

在规模较大的组织里,总经理所扮演的角色,通常是旗下某个事业体或分支机构的最高负责人。 1)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CEO 的权力都来源于他,只有他拥有召开董 事会、罢免CEO等最高权力,但他从来不掌握行政权力。 2)董事长可以随时解除任何人的职务,除了董事和监事,因为董事和监事不是公司雇员,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 1)对公司的一切重大经营运作事项进行决策,包括对财务、经营方向、业务范围的增减等; 5)任免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30 1)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全面组织实施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规定,全面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指标。 2)根据董事会的要求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建立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和改进。 3)主持公司的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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