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环保企业"命名表彰管理办法
贵港市“绿色环保企业”命名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深入贯彻《国务地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宣传部、环保总局、 教育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精神,大 力推进全民环境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走以人为本,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创建一批资源利 用率高、污染排放少、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实现生产经营生态化、产品技术绿色化、增长发展持续化。根据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广西“绿色 环保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 经济委员会每两年联合命名表彰一批在创建活动中成绩优秀的 市级“绿色环保企业”。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贵港市境内从事生 产、经营并具有自立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私营、合伙、独资 企业、个体工商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 企业以及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包括具有 自立法人资格,实行自立核算的企业分支机构)。 第四条 开展“绿色环保企业”创建活动应遵循以下几点要 求:一是深化认识,加强领导;二是坚持标准、严格考核;三是 抓住重点,扎实推进;四是典型引导、强化宣传;五是多措并举、 奖惩共施(奖惩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第五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包括: 1、企业领导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环境保护列入企业重要 议事日程并设有环保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牵头绿化企业起名,各方代表 参加的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有完善的环境保 护管理制度,制定企业环境发展规划、计划和环境保护活动主题, 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职工开展各类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2、通过企业加强对环境的规范管理,使企业职工具有较高 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环境道德行为,自觉关心环境、爱护环境、 节约资源取名,积极组织企业管理者和职工参与当地的环境保护宣传 教育和实践活动,成立相应的环保志愿者队伍或环保组织(小 组),全年参加环保活动的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 60%以上。企 业主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定期接受环保培训,实施专人管理、 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并完善废弃物管理制度,对污染环境或可能 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积极实施规范有效的管理,防止对环境造成 危害。 3、企业内所有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无违反环境保 **律法规行为,各种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可绿化面积都 能得到有效绿化,企业环境清洁优美,厂区整洁有序;积极采取 清洁生产工艺,充分利用资源,节能降耗,无跑冒漏滴现象;企 业节水,节电,节约资源和再生资源得到有效回收利用。
4、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综合能耗要达到自治区或市内 先进水平,环保设施稳定运行率要达到90%以上;严格遵守环境 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三废”处理率达 98%以上,依法 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无重复环境信访投诉案件;按 、自治区和贵港市的规定逐年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5、绿色环保企业评估总分为100 分,自评分在90 分以上可 申报评选命名。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 经济委员会联合组成“绿色环保企业”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 选命名活动的指导、协调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 在市环境保护局宣传教育科),负责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负责组 织全市“绿色环保企业”创建工作的培训、总结、交流、日常创建 指导工作等活动。各县(市、区)推荐“绿色环保企业”的截止日 第七条凡申报市级命名表彰的企业,必须先获得所在县 (市、区)命名表彰后,方可申报市级命名表彰。对拟评为贵港 市“绿色环保企业”的单位,将在贵港市相关媒体上公示七天, 无异议后方可参加命名表彰活动。 第八条 凡申报市命名的企业,须向所在地县(市、区)文 明办以及环境保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县(市、区)文 明办及环境保护、经济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对申 报的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表,报市评选表 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绿色环保企业”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各县(市、区)的推荐意见,派出考评组,对推荐的企业进行复 审,合格后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的“绿色 环保企业”,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 经济委员会联合发文命名绿化企业起名,授予牌匾和证书。 第十条 市“绿色环保企业”的评比采用星级标准来评定,根 据企业最终考核分数确定等级,最高为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 第十一条 市“绿色环保企业”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 四年对获得市级“绿色环保企业”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查,符合条件 的,保留称号或晋升级别;复查不符合条件的,降低评定级别标 准或取消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二条 在复查过程中被取消“绿色环保企业”称号的单 位,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并建议同时取消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 和荣誉称号,三年内不得参与主管部门进行的先进活动评比和等 级评定。